在家庭日常,婚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找别人借款是常有些事儿,此时“被负债”的另一方或许会成为“冤大头”。那样,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吗?这债,该还不该还?
基本案情:2020年十月11日,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某借款150000元,当天廖某将150000元借款转至梁某的账户,双方约定梁某于2021年3月十日前归还。后梁某于2020年12月1日补写一张《借条》给廖某收执。借款期满,梁某归还了95999元后就不再进行还款,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廖某遂将梁某及其老婆陈某诉至法院,需要梁某与陈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辩称自己向廖某借款150000元是事实,但已经累计归还了95999元,且该笔借款与陈某没关系,她对此并不知情,也没在借条上签字,所以该笔借款应由他本人归还。陈某亦辩称自己除去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没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也不了解借款作用与功效是什么,事后廖某也从未向自己追过该笔借款,所以不想承担一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觉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梁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廖某借款150000元,有《借条》予以确认,事实了解,证据充分,梁某应归还借款本金61001元及支付利息给廖某。但廖某倡导梁某、陈某一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中,梁某在借款时虽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但陈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亦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后也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案涉债务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平时生活所需,且廖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系夫妻一同债务,廖某倡导陈某一同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一同债务认定的状况常常发生。通常来讲,为更好防止自己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考虑其个人偿还能力及婚姻情况,如能让债务人夫妻共债共签,则能减少风险,增强债权安全性。不然,若需要夫妻一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依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夫妻一同生活或一同生产经营,若没办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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